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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翔股份(603272):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 | 2022-12-29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s://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221227003143&client=phone" 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中國·上海市石門一路288號興業太古匯香港興業中心二座24樓FANGDAPARTNERS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廣州Guangzhou·香港HongKonghttp:www.fangdalaw.com中國上海市石門一路288號電子郵件E-mail:email@fangdalaw.com興業太古匯香港興業中心二座24樓電話Tel.:86-21-2208-1166郵政編碼:200041傳真Fax:86-21-5298-559924F,HKRICentreTwoHKRITaikooHui288ShiMenYiRoadShanghai200041,PRC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涉相關問題之法律意見書2022年12月27日致: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就公司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召集、召開程序、參與表決和召集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合稱“法律法規”)以及《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經辦律師通過現場以及線上視頻方式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本所經辦律師依照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對公司提供的與題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予以了核查、驗證。同時,本所經辦律師核查、驗證了本所經辦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核查、驗證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和證明,并就有關事項向公司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在前述核查、驗證、詢問過程中,本所經辦律師得到公司如下承諾及保證:其已經提供了本所認為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完整、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件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經辦律師依賴公司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咨詢意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經辦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本所經辦律師僅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召集、召開程序、參與表決和召集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業已具備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的主體資格。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本所經辦律師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如下: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于2022年12月27日下午14時在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東海大道2887號四樓會議室召開,同時,本次股東大會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公告的《浙江聯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到15日,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二、關于參與表決和召集股東大會人員資格經本所律師核查,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4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共計6,075.0000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58.62%,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11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共計7,664.1850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73.96%。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召集本次股東大會。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現場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所認為,參與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下列議案:(一)《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薪酬的議案》;(二)《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及修訂并辦理工商變更的議案》;(三)《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暨提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1、《提名卜曉華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2、《提名彭小紅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3、《提名王娟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4、《提名陳啟林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5、《提名田鷹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6、《提名陳葉鳳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四)《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暨提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1、《提名楊慶忠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2、《提名韓建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3、《提名劉華為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五)《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暨提名第三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的議案》:1、《提名蔣文斌為第三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2、《提名張戰峰為第三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上述第(二)項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上述第(一)、(三)、(四)、(五)項議案為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上述第(一)、(二)項議案為非累積投票議案;上述第(三)、(四)、(五)項議案為累積投票議案。本次股東大會對審議議案的表決情況如下:上述第(二)項議案已經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程序表決通過,即同意該議案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已達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上述第(一)、(三)、(四)、(五)項議案已經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程序表決通過,即同意該議案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已達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綜上,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四、結論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以下無正文] 中財網 關鍵字標籤:電子鎖推薦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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