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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信用修復國際比較|企業信用|信貸|金融_網易訂閱 | 2021-04-10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s://www.163.com/dy/article/G5CR0BQA053257CG.html" 摘要: 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信用修復機制是適用失信主體改正自新、為其重塑信用的新方式,是信用懲戒的有機組成。通過梳理信用修復的定義、原則、對象及作用,從信用修復立法、不良信息保存、異議及投訴處理機制、信用修復機構設立等方面比較分析美國、英國、韓國和中國的信用修復機制,同時分析英美在信用修復監管、美韓及中國在誠信教育、韓國及中國在信用救助等方面的具體做法,進而提出中國信用修復亟須解決的問題。 我們應該從國家層面加快信用修復立法、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培育信用修復機構以及豐富信用修復方式等方面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標準和機制,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加系統化、規范化。 關鍵詞:信用修復;信息主體;失信;國際比較 當前,國內在信用修復方面的研究多是借鑒國際實踐經驗,國際上信用修復主要分北美、歐洲和亞洲三種模式,分別以美國(市場主導型)、英國(介于政府主導和市場化之間)、韓國(政府主導型)為代表。 已有研究成果通過對有代表性的國家信用修復實踐經驗研究,提出完善我國信用修復相關立法、機制、機構、方法等方面的對策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基礎。 個人信用修復國際經驗方面,陳勇(2014)、王秋香(2015)提出借鑒美國經驗,構建個人信用評分體系、推動設立信用修復機構、實施多種異議處理方式、完善異議處理流程[1-2]。 金志堅和王凱(2016)、袁慶春(2017)總結了美國個人征信修復的主要做法,為我國完善信用修復提出措施建議[3-4]。 從信用修復意義方面看,張培元(2019)提出信用修復是一種至關重要的生態修復[5]。 周菊(2019)認為采取信用修復方式,能鼓勵更多失信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傳遞向善的正向力量[6]。 在國內企業信用修復研究方面,陳其忠(2018)、杜奕奕(2019)重點對我國企業信用修復法律制度提出了設定修復條件、改進修復方式、創建修復機構、完善監管體系等四方面的立法建議,結合企業信用修復現狀,提出對策建議[7-8]。 針對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童嵐冉(2019)、徐志明和熊光明(2019)著眼于信用修復機制的實定法和粗放式立法困境,提出信用修復機制的精細化方案[9-10]。 一、 信用修復的定義、原則、對象及作用 (一)信用修復的定義 信用修復是引導失信主體向善守信,為減少或退出懲戒所實施的一種救濟手段,以保障主體信用記錄準確、完整,減少或消除信用報告、檔案中經濟和社會等領域的不良信用記錄為目的,是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機制。 在修復方向上,包括由信息主體主動修復和被動或協同修復。 主動修復即信息主體在具備修復條件下,主動提出修復申請、作出信用承諾、參加專題培訓、取得結業證書,通過持續提交信用報告、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協同的監管、積極參與志愿服務等方式減少信用報告或信用檔案中的不良信息,增加有益信息,達到修復信用報告或信用檔案的目的,以減輕或消除聯合懲戒現在或未來對自身的影響。 被動或協同修復即由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提供、失信認定、信用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特定情形下,刪除信息主體逾期不良信息,組織開展征信宣傳、教育培訓、志愿服務或公益慈善等活動,評估并識別有意向修復信用的失信主體,通過降低對其信用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幫助失信主體提升其獲得良好信用的能力,以間接修復其信用。 (二)信用修復的原則 信用修復主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合理劃分信用修復過程中失信認定、失信主體、信用管理、服務及使用等各類部門的責任義務,建立健全多方溝通、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把好信用修復各環節關口,逐漸實現失信懲戒數據共享和對重點領域的全覆蓋。 二是政府推動,社會共建。政府在此項工作中充分發揮示范、指引、推進作用,通過市場和政府雙重手段,提高信用修復活動效率,凝聚各方力量參與其中,形成信用修復機制建設的合力。 三是逐級修復,梯次退出。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在外部監督下審慎組織實施。修復過程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修復條件和程序應與失信嚴重程度相對應,信息主體有權提出異議。 (三)信用修復的內容 信用修復內容一般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國外主要分為三類: 一是不良公共信息,包括破產、欠稅、公共事業欠費、法院民事判決、強制執行等記錄及逾期支付的醫療賬單等。 二是不良信貸信息,包括信用卡、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學生貸款等逾期后產生的不良記錄。 三是債務催收信息,主要針對被相關討債機構追討的欠債不還的信息。 國內也主要分為三類: 一是信用報告或信用檔案產生過程中,信息提供方和信息加工展示方可能會在采集、傳送或處理信用信息的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原因導致信用報告載入錯誤信息和數據。 二是非信息主體、信息提供方或信息加工方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如代理還款機構未及時劃款形成的違約信息,又如信息主體身份被盜用引起的不良信息。 三是信息主體主觀原因而產生的不良信息。如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合規履行合同義務的信息,或信息主體接受行政處罰、法院判決、裁定履行義務及強制執行等不良信息。 (四)信用修復的效果 信用修復能夠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領等作用。通過完善信用修復機制,能形成更好的維護個人信用氛圍,讓失信者從漠視、被動、消極應付向重視、主動、積極應對方向轉變,更好地發揮激勵效用,對個人、社會來講,都是一個正反饋。 尤其是通過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法律制度,能有效應對信用修復秩序紊亂等造成的新問題,以及新型企業信息文化帶來的新挑戰,給有悔過意識卻困于“黑榜”的企業帶來轉機,為企業重塑誠信打開“綠色通道”,促進企業依法公平競爭,提高守信利潤。 同時,信用修復對破產重整企業的再生及持續發展有重要功效,既有助于挽救一批企業,也是破產重整司法創新實踐工作的組成部分。 信用修復工作也有利于維護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對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積極探索信用救助機制,能幫助信息主體重獲信用修復的能力,達到信用修復的目的,實現信用修復的良性循環。 2020年疫情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征信權益保護政策,指導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基礎上,對符合信用救助條件的民營、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開展前期調查、評定,采用“靈活調整貸款期限、貸款程序、還款方式”等綜合措施,針對性地開展信用救助工作,幫助其逐步提升信貸獲取的能力,解決其融資難問題。 經接入機構認定,對四類人群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的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其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逾期記錄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此舉措切實保護了因疫情而受影響的相關人員的征信權益,支持了疫情防控和穩企業保就業等工作,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也獲得社會各界的積極反響。 由此可見信用救助機制在信用修復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 國內外信用修復比較 (一)立法比較 1.美國、英國、韓國的信用修復法律 美國、英國、韓國從法律層面規定了異議信息的處理和信息主體的相關權利,以及信用修復機構或相關處理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為信用修復提供了法律保障(見表1)。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具體規定了如何處理有異議的信用信息,強調要保護信息主體的異議權、救濟權等各項權利,同時明確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保證有效而準確的信用信息,禁止虛假信息,建立和完善了身份盜竊識別和欺詐預警工作機制。 《公平及準確信用交易法》明確如何保證信用信息安全、信息的準確性和如何處理信息,防止信息主體因為身份被非法盜用而造成不良信用信息的產生,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信息主體修復信用歷史。 《信用修復機構法》規定了信用修復機構的權利、義務,同時規定了信用修復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美國建立了完善的專業的信用修復機制和制度。 英國《消費信用法》規定,消費者有權了解貸款被拒絕的原因——征信機構是否有其不良信用記錄或登記。該法充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知情權。 一是明確貸款公司等向哪些征信機構咨詢過消費者的資信,確認這些征信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是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支付1英鎊后,可以要求征信機構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的副本。 三是在必要的狀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修正或補充完善其相關檔案副本。 《數據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監管機關、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信息的準確性和質量要求等。 韓國《信用信息使用及保護法》規范了其信用信息體系,規定信息主體享有免費查詢權和更正請求權,若因違反本法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則應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信息主體的自決權、救濟權,以及如何進行個人信息的救濟,如信息主體可以通過信息紛爭調停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個人信息申告中心申請申告或者申請團體訴訟等。 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綜合改善方案》主要規定了個人消費者對個人信用評價的結果要求金融機構、征信機構進行詳細說明和復議,并要求其對錯誤信息進行重新評價[11]。 2.我國的信用修復立法現狀 在我國,目前只有推進探索信用修復機制的意見、相關的信用規定和地方信用修復制度等,現行的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中也零星地提到過信用修復。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了信息主體對認為存在錯誤、遺漏的信用記錄,有權提出異議,進行更正;《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地方法規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失信主體可以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等向相關機構提出信用修復。 (二)各國信用修復的主要做法比較 1.各國通過規定不同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進行信用修復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個人信用正面信息將保存10年。 負面信息將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如個人破產記錄保存10年;欠稅、民事訴訟等負面記錄保留7年;年薪7.5萬美元及以上的個人信用信息可長期保存。英國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6年。韓國規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 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2.英美及我國均建立了異議處理機制,處理形式上有所不同 美國征信異議的申請渠道多樣化,包括電話、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處理流程主要包括提出、受理、核查、反饋等四個環節。 此外,艾可菲、益博睿、環聯和伊諾維斯建立了異議處理平臺e-OSCAR,消費者在線進行異議申請,平臺將異議申請轉交給信息提供者并進行處理。 在英國,信息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中的某些信息有異議時,可在信用修復機構協助下向信用記錄機構提交異議申請,由信用記錄機構聯系信息主體與有關數據信息提供方(如信貸機構、討債機構、水電氣公共事業機構等)進行核實,信用記錄機構在28天內通知信息主體異議處理的結果。 如果在28天后并未更正或恢復,信息主體可以寫信給信息專員署要求處理。 信息主體也可直接與信息提供方聯系,信息提供者經核對認為可修改后,由信息提供方告知信用記錄機構對信息主體的錯誤信息進行修改。如果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準確、真實,信用記錄機構則不能進行修改。 我國信息主體因為征信機構在履行職能時程序性不合規而對信用報告中的信息存有異議時,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申請,而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以后,按照相關規定對存有異議的信息進行標注,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給異議申請人。 而對沒辦法核實的存有異議的信息,信息主體可以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對有異議信息進行附注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只能是針對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且信息主體應當保證其個人聲明的真實性。 針對一般和嚴重的不良公共信息,對于公示期在3個月以上的,失信的信息主體可以向其失信行為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作出信用修復承諾,進行誠信約談和專題培訓,然后失信認定單位進行認定修復和備案;對于特別嚴重的失信在公示期內不予修復。 3.美國、英國及我國的征信投訴機制 美國、英國及我國設有專門負責征信投訴的機構,但具體操作又各不相同。美國負責投訴的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 FTC研發了負責信息主體投訴的數據庫——“消費者哨兵網絡”(ConsumerSentinelNetwork),并負責收集相關信息。FTC只向執法機構共享“消費者哨兵網絡”中的數據,“消費者哨兵網絡”中的投訴數據保存期限為5年。 同時,CFPB建立了專門的消費者投訴數據庫,按期全方位分析信息主體等對信用報告的投訴情況,向美國國會提交相關的分析報告。 在美國,征信局、債務催收機構等需要在接收到信息主體投訴后15日內做出是否處理等相關回應,并在60天內完成所有投訴處理程序[12]。 英國專門負責征信投訴的機構是信息專員署。信息專員署是一個公共機構,且具有獨立性。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個人信息業務投訴,并對信用修復機構進行有效監管,根據實際情況,對拒絕承擔義務的相關信用修復機構實施處罰,如進行調查并提出警告等。 我國主要是向人民銀行等機構進行征信投訴。信息主體可針對冒名信貸、信貸糾紛、報送失誤等侵害合法權益問題向人民銀行申請投訴,人民銀行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轉到相關機構進行取證和核查,信息主體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美國、英國、韓國有專門的信用修復機構 英國、美國通過立法來明確信用修復機構的職能和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韓國主要是成立了信用恢復委員會和市場化的專門信用咨詢與修復服務公司。 而我國目前沒有成立專門信用修復機構或相關的信用修復、重建中心,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金融機構等負責修復。 在美國,信用修復機構超過千家,最著名的三大機構為:益博睿、艾可菲、環聯。 主要負責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報告解讀,分析其不良信息產生的原因,明確信息主體關注的重點和需要修復的內容,幫助信息主體進行信用修復。提供信息主體關于信用信息咨詢和建議的服務,幫助失信主體進行異議申訴,減少不良信息對失信主體的影響。 在英國,由監管機構指定信用修復機構,例如益百利、艾可菲等,主要為失信主體提供咨詢、綜合評估、建議、異議申請等綜合性信用服務,大多信用修復機構即為信用記錄機構。 服務內容具體包括:免費解讀信息主體的個人信用報告,并分類識別信息主體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不良信用信息,結合信用報告并根據信息主體實際情況,對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分,對信息主體潛在的失信風險進行提醒和告誡,為失信主體提出有針對性地修復方案,輔助失信主體向信用記錄機構提出異議申請。 同時,信用修復機構可以將一些不良信息刪除,來改善信用評級;在保存期內的一些信息如果認為是錯誤的也可以進行刪除。 同時,對于拒絕承擔義務的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可實施法律制裁。在韓國,政府設立了獨立于其他委員會的信用恢復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服務對象是信息不良者,委員會的志愿律師免費幫助信用不良者識別信用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該委員會主要采取減免部分債務、重組債務、調整還款利率、延長還款期限等有效措施幫助信息主體進行信用修復。 同時,韓國成立了信用咨詢與修復服務公司,此類公司專門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修復服務。 我國信用修復遵循“誰認定,誰修復”為原則,一般是做出失信認定的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進行信用修復。例如征信中心、金融機構、對法人組織或自然人違法失信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的主管單位等。 目前,針對信貸信息我國沒有設立專門提供信用修復服務的機構,不能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記錄提供專業信用修復的方案,也無法對有異議的負面記錄申訴進行專業的協助。 5.美、英兩國的信用修復監管機制較成熟 為保證信用修復的良好運行,各國均建立了監管機制。美國設立了三個監管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和司法部。此外,根據《信用修復機構法》的有關規定,將消費者數據行業協會(CDIA)、全國信用管理協會(NACM)和美國國際收賬協會(ACCP)三大行業協會也納入了監管機構。FTC可以通過法院對信用修復機構的不法行為進行民事訴訟。CFPB接受消費者對信用修復機構的投訴。 此外,司法部也對征信業務進行執法。英國成立了信息專員署、信息法庭、破產服務局三家信用重建的監督機構。其中,信息專員署是一個負責信息主體業務投訴、監管信用修復機構的獨立的公共監督機構,同時,還對拒絕承擔義務的相關信用修復機構實施處罰,以保證監管有效,保護信息主體權益。 如向信息提供方要求更正個人信用報告中不正確的信息、向信用修復機構要求更改信用報告中不正確的信息和向信用修復機構發出更正通知。信息法庭的主要職責是依據《信息自由法案》處理相關的訴訟。破產服務局主要向公眾提供破產等方面的信息。我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監管職責由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 6.美國、韓國及我國廣泛開展誠信宣傳教育 為提高公眾的誠信意識,保護自己的信用信息,各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在美國,監管機構和征信機構負責征信宣傳教育。 FTC和CFPB成立了專門提供征信宣傳教育工作的機構,利用相關的網站開設教育專欄,還為特定人群提供專項宣傳教育活動。韓國主要通過引導失信主體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倡導以努力工作來提高個人經濟收入;對于失信行為等原因造成的個人不良信用及時進行修復。 我國牽頭部門制定并大力推行征信相關宣傳方案,組織進校園、社區、機關、企業等,開展涉及個人和企業信用方面的各種宣傳教育活動。同時通過“3·15”“6·14”等主要時間節點開展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信用報告使用及異議處理等方面的宣傳,并重點針對經濟弱勢群體進行誠信宣傳教育。 7.韓國與中國信用加分和信用救助機制 (1)韓國。 一是建立個人信用加分機制。 2013年,韓國金融委員會(FSC)規定提高個人信用分數的方式,如:6個月以上沒有拖欠繳費信息加5分,超過1年加10分等。 2015年,韓國金融監督院(FSS)將手機賬單、公共事業賬單、醫療保險等非金融信息情況納入信用評估中。針對參與政府支持的小額信貸項目(新希望貸款、陽光貸款、微笑金融等)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誠信償還貸款會在評價信用等級時得到加分。 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復救助機制。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設立了信用恢復基金,主要是為使用該公司“不良債權整理資金”盈余設立的,該基金幫助合格申請人減免拖欠利息。韓國政府建立了價值15000億韓元的“國民幸福基金”,可通過壞賬沖銷等債務重組方式及延時償還債務等手段,幫助信用等級在6級以下、年均收入少于4000萬韓元的信息主體修復信用。 三是法院提供個人信用修復措施。 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即:法院針對有償還能力的人直接執行分期償還計劃;法院精簡對于確實無償還能力的人的個人破產程序。 (2)我國在信用救助和信用加分方面的探索。 一是地方開展個人信用評分的加分機制探索。 在“信用中國”互聯網平臺中蘇州市和宿遷市兩地有“信用分”機制。兩地通過設置基礎分和獎勵分模式,對本市市民的個人信用計算出相應分值,市民的見義勇為、公益、無償獻血、表彰榮譽、志愿服務等良好行為作為加分項獎勵。 二是特殊時期政策調整開展信用救助。 我國征信機構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時期,要求信息報送者對非主觀失信的信息主體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不作逾期報送,或對逾期記錄調整。 三是探索開展農村信用救助。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總結轄區廣元中心支行試點做法,推動政府在全省范圍內統籌多部門協作、金融機構參與開展農村信用救助工作,主動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農村經濟主體進行排查,以農戶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為重點對象,結合“五有兩無一勤勞”評分標準精準識別,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特殊金融扶持政策、調整貸款期限、放寬信貸準入條件、完善征信記錄關愛機制等救助措施,幫助農村困難群體重獲金融支持,增強農村經濟主體內生動力和自我發展能力,重建良好信用。 三、 我國信用修復存在的不足 (一)缺少信用修復專門立法 我國僅有推進探索信用修復機制的意見、相關的政策規定和地方立法制度等,另外在一些行業規定中零星地提到過信用修復,但并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 (二)信用修復機制較單一 目前,我國對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復,失信主體只有向認定部門申請,并按照程序作出信用承諾、完成規定項整改、通過核查、接受培訓、提交信用報告來進行修復。對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復,信息主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大都只能在終止不良行為5年后自主更新,或是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提出異議或投訴申請、作出自主聲明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修復。 (三)未培育和設立信用修復機構 目前,針對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機構主要有各行業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19年在“信用中國”公布的滿足條件的第三方服務機構。而針對征信機構信息沒有設立專門提供信用修復服務的機構,僅以“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提供修復,如征信中心、金融機構等。 (四)信用修復程序和方式較單一、不成系統 我國針對公共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復程序、方式不同,但與國際上成熟的信用修復相比較單一、非系統化。如缺少專業機構對信息主體提供咨詢、建議、指導和協助提交修復申請,缺少專門的異議和投訴平臺。針對失信主體缺乏統一完善的信用加分機制,沒有信用救助基金的幫助。 四、 借鑒與啟示 (一)建立信用修復法律法規 根據目前我國地方性和行業性的信用修復相關實踐,可先從國家層面為其提供指導,并進行規范。從部分地方和行業抓住主要失信問題和行為,規范立法進行修復。 然后根據現階段我國征信市場發展和信用修復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定,吸收國際經驗,從國家層面建立一部適用于各行業信用修復的法律法規。規范信用修復的范圍、前提條件、實施主體、操作流程,以及信用修復機構的權利義務、監管部門的監督職責等。 (二)完善相關修復機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建議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明確信用修復的原則,按照“誰提供、誰受理、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金融機構、征信機構、政府部門等信息提供者負責處理信用修復,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修復的條件和標準,監管機構負責監督規范信息修復資料、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國家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信用修復標準、修復流程、辦理期限、責任監督、信息安全等,促進信息主體因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程序可分為兩種: 一是信息主體因自身失信行為向信息提供者申請修復,信息提供者根據申請,審核修復資料、條件等是否符合標準,給予是否修復的回復。如可以修復,向相關部門傳送修復申請并進行處理;如不能修復,告知其不能修復的原因。 二是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主動進行修復,自行更正。 2.建立爭議調解、救助機制 建議監管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如行業自律組織,負責調解信息主體與信息提供者對于失信行為存在的爭議,提高信息主體對自身失信行為修復結果的滿意度,如消保委員會受理消費者與商家在消費信用檔案中認可不一致的情況。 探索完善信用救助機制,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可借鑒韓國政府建立信用恢復類專用基金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明確救助對象標準,精準識別救助對象,充分運用政策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專項信貸風險緩釋基金等增信工具,對非主觀失信的信息主體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救助措施,重塑失信主體信用。 (三)培育信用修復機構 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的信用修復機制。相關部門根據地方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信用修復發展的實際情況,增設相關職能部門或增加相關職能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發揮“雙牽頭”作用,積極鼓勵培育市場信用修復機構,明確信用修復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幫助失信主體解讀信用報告、提供信用修復方案等。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發揮監管職能,對信用修復機構進行監管。推動國內信用修復行業自律組織的發展,制定嚴格的信用修復機構職業道德準則,維護行業的公允和穩定。監管機構負責監管行業協會。 同時通過高校設置信用相關專業和開設信用修復相關課程來培育專業的信用修復人員,也可以通過行業協會培育信用修復從業人員,通過培訓和從業資格認定來提高信用修復從業人員的素質。 (四)豐富信用修復方式 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拓寬信用修復渠道,增加互聯網申請、電話申請、傳真申請等方式。同時積極探索利用支付寶、微信、商業銀行APP等方式申請信用修復。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自己的修復系統,建議利用云計算、區塊鏈等金融科技搭建一個統一的信用修復平臺,如美國的e-OSCAR異議處理平臺,將信息主體、修復機構、三方機構、監管機構納入平臺,不僅可以統一信用修復標準、規范信用修復流程,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還可以降低信用修復成本,提高信用修復效率。 參考文獻: [1]陳勇.個人不良信用修復機制的國際經驗及其啟示[J].福建金融,2014(7):39-42. [2]王秋香.借鑒美國經驗完善我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J].征信,2015(10):62-65. [3]金志堅,王凱.美國個人征信修復的主要做法及經驗啟示[J].金融縱橫,2016(11):95-98. [4]袁慶春.個人信用重建的國際經驗[J].中國金融,2017(23):82-83. [5]張培元.“信用修復”也是一種生態修復[N].貴州日報,2019-07-19(006). [6]周菊.“信用修復機制”給失信者留彌補空間[N].江蘇經濟報,2019-07-19(A02). [7]陳其忠.我國企業信用修復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8. [8]杜奕奕.我國企業信用修復現狀與對策分析[J].企業管理,2019(8):113-115. [9]童嵐冉.信用修復機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學,2019. [10]徐志明,熊光明.對完善我國信用修復制度的思考[J].征信,2019(3):38-42. [11]康貞花.韓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主要特色及對中國的立法啟示[J].延邊大學學報,2012(8):66-72. [12]楊巖,王薇.借鑒美國經驗完善我國征信信息主體投訴機制[J].征信,2015(10):64-66. 源點注:本文來自于《征信》2021年第2期,作者:何永川、熊心偉、劉洪霞、黃清林、龐鳳翥,中國人民銀行達州市中心支行。 作者丨何永川、熊心偉、劉洪霞、黃清林、龐鳳翥 排版丨許淼 歡迎分享到朋友圈 轉載請注明來源 關鍵字標籤:https://www.liidda.com.tw/servic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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